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机构网上直销服务协议

甲方:机构投资者

乙方: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其他业务规则,经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就乙方采用网上委托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事宜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中的相关名词和用语,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与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直销服务进行的网上交易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甲方指定基金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撤销网上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网上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交易记录查询等。

二、乙方通过网上直销服务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可通过网上直销服务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关基金。乙方账户重要信息修改、预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法人变更、授权经办人变更和印鉴卡的变更等关键信息变更的业务只能通过传真并邮寄纸质资料的方式办理,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

三、 乙方欲开通、变更或终止网上委托交易以及进行资金支付,须依据《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四、 乙方网上远程下达的委托,以甲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五、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足额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或划付认购资金,则甲方有权拒绝受理或者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在可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或划付申购资金,则甲方有权拒绝受理或者将乙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乙方网上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110010166000592228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六、 乙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七、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如果乙方申请使用甲方网上交易业务,乙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甲方在此郑重提醒乙方,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三)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四)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五) 乙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六) 由乙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延误交易时间或丢失交易数据等情形,并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损失。

(七) 乙方的交易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等),可能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丢失、泄漏,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八) 由于乙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乙方的交易造成影响,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八、 甲方承诺:

(一)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二) 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 对乙方的网上交易,甲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乙方交易行为的证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透露乙方在甲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有关资料和甲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九、 乙方承诺:

(一) 乙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乙方自愿通过甲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登录甲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均应当被视同为乙方的合法授权代表亲自至甲方柜台办理。

(二) 乙方明确自身作为机构投资者,在风险识别、把控以及投资知识上相较于普通个人投资者,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甲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

。乙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四) 乙方保证用于投资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填写、上传和提供开户表单、授权委托书、印鉴卡等相关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和银行账户资料,保证所填写、上传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或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审核发现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或银行账户资料异常,或乙方基金账户异常,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网上交易权限或者对乙方的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或基金份额予以冻结。乙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 乙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乙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内部授权、密码管理及财务管理,防止密码泄露和遗失,防范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对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划付认申购等交易款项,分设不同的岗位。若因乙方内控管理不善或者未能有效防范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乙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乙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 乙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识别凭证或交易密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甲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凡是使用乙方身份识别凭证或交易密码的一切委托请求,均被视为乙方合法授权代表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乙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 乙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乙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十) 乙方不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 乙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十二)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 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以及网上交易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建议乙方使用安全的软件和设备进行操作。如果乙方使用不具备安全性的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十、 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一)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证书加密方式,但甲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乙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 因乙方系统、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甲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乙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七) 因乙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的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

(八)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

十一、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 甲方有权以在公司网站公开发布的方式修改本协议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的条款,乙方可在发布后的合理期限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与甲方协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前,乙方应当暂停使用网上直销服务,如果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网上直销服务的,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协议的修改。

(三) 本协议在乙方通过甲方网站以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签署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二、 本协议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北京)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